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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岡山紅色培訓紀念標識統一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統一井岡山紅色培訓紀念標識,塑造良好的井岡山紅色培訓形象,給參加井岡山紅色培訓的學員留下永久的紀念,增強井岡山紅色培訓的教育效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按照上級黨委、政府的有關指示精神,結合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在井岡山范圍內開展紅色培訓應當遵守本細則使用統一的紀念標識。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紀念標識包括:井岡山紅色培訓學員徽章、學員手冊、學員結業證。
第四條 井岡山紅色培訓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井岡山紅培辦)負責紅色培訓紀念標識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紅色培訓機構在培訓中應當使用統一的紀念標識,按要求做好申領、使用工作,并自覺接受井岡山紅培辦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紀念標識的設計、制作和發售
第六條 井岡山紅色培訓紀念標識由井岡山紅培辦負責統一設計、監制和發售,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和售賣。
第七條 井岡山紅培辦只能將紀念標識發售給遵守井岡山紅色培訓有關管理規定的紅色培訓機構。
第八條 井岡山紅培辦發售紅色培訓紀念標識應當按成本價執行,發售價格應經井岡山市財政、物價部門審批。
第三章 紀念標識的申領、使用和監管
第九條 在井岡山范圍內開展紅色培訓活動,各培訓機構應提前一天以上憑培訓委托合同和教學計劃安排(包括培訓流程、課程安排、教師任課安排、學員花名冊和食宿安排等)到井岡山紅培辦申領紀念標識,并將頒發學員徽章、學員手冊、學員結業證活動列入培訓流程,在一定的儀式上莊重舉行。
第十條 各紅色培訓機構在購買門票、觀光車票后,憑申領紀念標識的證明文件到各現場教學點安排現場教學,到觀光客運公司優先安排專車專用。
第十一條 井岡山紅培辦應當把培訓機構申領和使用紀念標識、上報培訓計劃等情況錄入電腦系統備查,并為紅色培訓機構領購紀念標識提供方便,做好信息保密和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井岡山紅培辦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監督檢查各培訓機構使用紀念標識情況,并將申領、使用紀念標識情況列入對各培訓機構的考核中。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井岡山紅培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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